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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資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月9日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也能和普通外貿企業一樣,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該項政策的實施,意味著困擾我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久的出口退稅製度“瓶頸”已yi被bei突tu破po,此ci項xiang政zheng策ce將jiang大da大da降jiang低di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的de成cheng本ben,進jin一yi步bu促cu進jin跨kua境ji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的de發fa展zhan,同tong時shi對dui於yu促cu進jin外wai貿mao企qi業ye轉zhuan型xing升sheng級ji也ye將jiang帶dai來lai利li好hao效xiao應ying。
《通知》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四項條件即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貨物在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彙;第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相匹配。
《通知》還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另外三項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專(zhuan)家(jia)表(biao)示(shi),此(ci)項(xiang)政(zheng)策(ce)的(de)實(shi)施(shi),可(ke)以(yi)降(jiang)低(di)企(qi)業(ye)的(de)出(chu)口(kou)成(cheng)本(ben),進(jin)一(yi)步(bu)促(cu)進(jin)跨(kua)境(ji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發(fa)展(zhan),對(dui)於(yu)促(cu)進(jin)外(wai)貿(mao)企(qi)業(ye)轉(zhuan)型(xing)升(sheng)級(ji)也(ye)將(jiang)帶(dai)來(lai)利(li)好(hao)效(xiao)應(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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